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关区企业环境信用“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07 浏览次数:

兰州市城关区

企业环境信用“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

 

为构建环境保护奖励诚信、约束失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信用“红黑榜”评价范围

(一)国家、省、市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二)涉水、涉气、涉重、涉化、涉危险废物企业;

(三)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其他企业。

(以下简称“评价单位”)。

二、环境信用“红黑榜”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由污染排放指标、社会影响指标、环境管理指标、环境激励指标组成。

污染排放指标主要从水、大气、固体废物、厂界噪声和环境辐射等环境要素来考察评价单位污染物排放行为,包括浓度超标排放和总量超标排放两个方面。

社会影响指标主要从社会影响来考察评价单位环境绩效,包括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重要环境失信、公众投诉、媒体监督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等方面。

环境管理指标主要从环境管理角度来考察评价单位环境绩效,包括按期进行排污申报、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内部环境管理、环境应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环境统计信息、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落实企业环保人员、环保机构及环保管理制度等方面

三、环境信用“红黑榜”评价标准

环境信用按照评价单位环境行为分为“红榜”和“黑榜”。

    红榜:满足污染防治类指标、环境管理类指标、社会监督类指标的评价单位。

黑榜:指因环保工作不到位,2次以上(含2次)排放不达标,行政处罚、重要环境违法行为、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群众多次投诉(投诉属实且拒不整改)为否决项,只要有一项发生的企业一律进“黑榜”,同时按照考核指标,得分50分以下企业进入“黑榜”.

四、环境信用“红黑榜”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为:确定参评企业名单→归集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初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告知企业初评结果复核并向企业反馈意见审核确定评价结果发布评价结果。

应当依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归集企业基础类信息、污染防治类信息、环境管理类信息、社会影响类信息。根据信息的产生周期、更新频率和使用情况,环保信用信息归集频次分为年报、半年报更新等形式。

五、环境信用“红黑榜”评价结果的发布

环境信用“红黑榜”名单每半年发布一次,发布时间为次月月初。

环境信用“红黑榜”通过“信用城关”网站和城关区环境保护局等网站发布。

六、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列入“红榜”名单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

(一)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

    (二)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三)优先安排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

    (四)推荐参加“清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绿色企业”等环保先进、荣誉称号评选。

   列入“黑榜”名单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依法不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

    (二)暂停受理审批其污染治理设施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三)暂缓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直至整改到位;

    (四)加大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

    (五)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同档次的上限处罚;

    (六)取消各类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资格,在其参加其他先进、荣誉评选时,提出否定意见。

七、其它

本制度由城关区环保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和等级划定标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和等级划定标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环保诚信企业”直接进入环境信用“红榜”,“环保不良企业”列入环境信用“黑榜”名单,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

环保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办法,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

得分为85分以上的,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7084分的,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5169分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50以下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第二条: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评定为良好,同时自愿开展以下两种以上活动,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可以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一)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自愿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的;

(三)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

(四)自愿选择遵守环保法规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商,优先选购通过环境保护认证的产品、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倡导绿色采购的;

(五)主动举办或者积极参与环保知识宣传等环保公益活动的;

(六)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环境标准与环保实践惯例的;

(七)生产环保“领跑者”产品的;

(八)自愿实施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其他活动的。

第三条: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

(六)拒绝办理换领排污许可证,或者被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的;

(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八)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公众投诉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经核查属实的;

(十五)违规使用各种环保专项资金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条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序号

评价指标(内容)

评价标准

扣除分值

1

污染防治类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

全年超标率小于10%

10

全年超标率大于10%

20

按规定应建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而未按规定建设联网

20

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

50

2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每超标一次

10

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排污口不按要求,未进行规范整治,未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验收标准.

10分

4

总量控制

排放总量超过许可排放量小于10%

20

排放总量超过许可排放量10%以上

30

5

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小于100%

50

6

一般固体废物利用处置

处理处置率80%(含)-90%

5

处理处置率60%(含)-80%

10

处理处置率小于60%

20

7

环境管理类指标

排污许可证

未按规定办理或者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经责令改正后予以改正的。

10

拒绝办理换领排污许可证,或者被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

50

8

缴纳排污费情况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被责令限期缴纳后缴纳的。

5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逾期未缴纳的

20

9

排污申报情况

未按规定完成排污申报工作

5

排污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20

10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验收

 

建设项目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设施未落实、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0

11

内部环境管理情况

1、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但是治污设施操作人员未经过定期培训;

2、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不健全;

3、各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账不齐全。

5

1、未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2、未建立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

3、无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账等环保档案材料。

10

12

环境风险管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备案;

2、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存在一般环境安全隐患;

3、未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4、经多次督促才按规定投保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0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未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3、未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4、按规定应当投保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未投保。

15

13

企业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开展不全面,企业自行监测少于2次

5

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企业自行监测少于2次

10

14

污染设施运行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率在85%(含)-95%

5

治污设施能力不足或者正常运转率为70%(含70%-85%或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1次。

10

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于70%或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2次及以上;

20

15

清洁生产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

10/

16

社会监督类指标

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因环境违法事件受到行政处罚

5/

有违法事件,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10/

限期治理任务未能按期完成

10/

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

30

17

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0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50

18

群众投诉

经环保部门查实,确因环境污染造成群众投诉(来访投诉、来信投诉、电话投诉、网络投诉),

2/

三次以上(含三次)投诉,未完成改造任务

20分

19

信息公开

未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如实公布企业环境信息的

20

20

环境表彰

受市级环保部门表彰

+2/

受省级环保部门表彰

+3/

受国家级环保部门表彰

+5/

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以100分为基准分,不达标准倒扣分,增加鼓励性指标作为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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